2025年6月20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印发《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,其中包括明确董监高职责分工。具体如下:董事会: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,需将市场风险作为本行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。主要职责包括审批市场风险管理基本制度、市场风险偏好;审批高级管理层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职责、权限、报告等事项;每年至少审议一次市场风险管理报告;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必要的识别、计量、监测、控制和报告市场风险的机制;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;审批市场风险信息披露等。监事(会):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,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,及时督促整改,并纳入监事(会)工作报告。高级管理层:承担市场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。主要职责包括制定、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;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;明确各部门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,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,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;根据董事会设定的市场风险偏好,制定市场风险限额,对突破风险偏好、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授权处理;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市场风险管理报告,并报送监事(会);为市场风险管理配备充足资源;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,有效应对市场风险事件等。《办法》通过明确董监高职责分工,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治理架构,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,增强银行的运营韧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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